目前我国
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而这是基于上世纪90年代刚建立
社保制度时具体“国情”而做的规定:因当时许多企业员工已年届40、50,离退休已不远,且当时社保还未成为“常态”,为吸引自谋职业者、非全日制工等参加社保,最低缴费年限定为15年,也是种务实权衡。但时至如今,这两种现实条件都发生了变化,“最低缴费15年”的制度设计,难免催生出“交15年,拿30年”的局面。而这加剧了
养老金缺口压力,势必会向“下一代”转嫁,造成“寅吃卯粮”的局面。从代际公平的角度讲,确应改变代际转移支付的局面。因此,最低缴费年限应随之作出调整。
而问题的关键是,怎样延长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笔者认为,要有全局性的科学评估与考量,在缴费年限上不能搞一刀切。比如对失业待业人员、农民工群体及社保缴纳不规范的民企私企员工。因为社保缴费刚性要求是在2000年之后,而这些人有的年龄已四五十岁,找工作不容易,缴费尚不足15年,补足15年的差距本就负荷不小。而一旦延长最低缴费年限,则意味着他们还得多自缴,这可能增加“断保”现象,影响社会稳定。对这类人,就应适当缩短最低缴费年限。
而即便要延长最低缴费年限,在实现方式上也要有所讲究,像养老金并轨、延迟退休一样,不搞一刀切。养老金并轨实行的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延迟退休实行的是退休年龄每年延长几个月。对延长缴费年限,建议最低缴费年限实行“年递增”机制,并考虑行业实际,特别是兼顾弱势群体的利益。
在适当延长最低缴费年限的同时,还应在“多缴多得”的制度激励上着手。在政策设计上,要让缴费年限长短对领取养老金产生正关联,激励企业积极自发延长缴费年限,弥补养老金缺口。
总之,改革
养老险最低缴费年限关乎养老改革全局,政策性极强,必须合国情顺民意。唯此,才能真正体现法规尊严,才能真正取得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