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育津贴是指已婚妇女按照规定晚婚晚育享受的津贴。北京市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晚育津贴需要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等材料。
晚育津贴概念
北京市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如果夫妻双方都有生育险,晚育津贴则由男方或女方享受均可,对于参保人来说,当然是谁的保险缴费基数高就由谁享受,如男方缴费基数高于女方,则在晚育津贴申请的表中由男方公司盖章经办人签字,双方签字、双方单位盖章后通过女方公司报销。
如果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参险,则只可以享受晚育津贴,这时,到男方单位人力资源部提交相关材料,同样双方签字、双方单位盖章后返还男方人力资源部,男方申报领取。
晚育津贴所需材料
1、《结婚证》
2、《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就诊医院《诊断证明书》。
5、以上证明材料均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申领晚育奖励的,应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如有一方无单位应在(盖章)处注明"无单位"。
7、如果身份证号开头不是"110"的提交《北京市户口簿》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夫妻双方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2份。
8、《医疗手册》原件及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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