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过渡期将结束,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参保人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参保人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支付。其他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情形,按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和《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等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2月1日前已分娩或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过渡期的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2月1日前已怀孕未分娩的参保人,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中2月1日前的产前检查费用,按过渡期的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保人2月1日后办理了就医确认手续且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按产前检查和住院相应规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结算。其他情形按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和江人社发〔2015〕136号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