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鞍山市社会保险局获悉,鞍山市生育保险待遇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目前市社保局已完成计算机调试工作,保证生育津贴按时足额发放。
享受待遇须缴费满10个月
据了解,此次政策调整明确了享受待遇的对象。规定用人单位为生育职工连续缴满10个月并继续为其缴费,同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计划生育)的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此次政策调整,将男方护理假工资增加到了15天,比原来的7天增加了8天的时间。政策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男方护理假为15天。生育津贴根据生育职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二孩职工享受相同待遇
目前有不少职工生育二孩。此次政策调整也做出了新的规定,符合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生育津贴按照相同的享受待遇时限计算。生育职工在2014年9月26日后休产假或未休完产假者,均按新的产假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规定的男方护理假工资等问题,均按新的时间规定执行。
以企业平均工资为基础计发
此次对生育津贴标准也进行了调整,此前的生育津贴以上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发。而此次调整为: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生育津贴计算公式:单位上年度月缴费工资和/上年度在职人数和/30天×享受待遇天数。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个单位共有30人,上年度月缴费工资和为45000元,一个晚育难产的女职工产假共173天,那么这位女职工得到的生育津贴即为45000元/30人/30天×173天,全额为8650元。而如果按照原来的规定,直接是上年度鞍山市社会平均工资/365天×173天。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所在单位到社保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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