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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怎么领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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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以上便是上海生育津贴怎么领相关问题的解答,下面再为大家介绍一下上海生育保险待遇之生育津贴相关标准。
 
  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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