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县人社局获悉,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县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调整为按0。8%缴纳。按此规定,下调后预计当年将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逾510万元。
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职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即可享受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此次生育保险费率调整,是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我县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减轻我县各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的具体措施。同时也是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有效办法。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