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徽省人社厅了解到,日前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发文,为配合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将调整职工生育
津贴发放标准。
为配合新的人口政策,我省对按企业
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作出调整: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外,有三种情形,可增发生育津贴。其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需要注意的是,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