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安徽省人社厅获悉,对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作调整,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所以,大多数参保人员待遇不会减少。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响应政府的“二孩政策”,新规定提出,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但是,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省人社厅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大多数参保人员来说,总的待遇是变化不大,大多数人还是能领到5个月或5个半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这一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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