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有相关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
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
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
津贴;
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