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个人无需缴纳,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男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近日,广东地方人社局出台生育保险新政策。参保女职工如因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规定核报。参保职工难产待遇提高,加发天数由原来的15天增加至30天。
从1月1日起,参保女职工如因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参保职工难产待遇提高,加发天数由原来的15天增加至30天。
佛山市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布了《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做好参保职工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费用结算衔接工作的通知》。从1月1日起,我市
社保部门对参保职工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费用结算的问题做出相应的调整。
12月31日前就医确认凭证已生效的参保女职工,如因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于12月31日前入院,于1月1日(含)后出院,出院时没有分娩或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算:
①12月31日(含)前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核报;1月1日(含)之后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