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关于完善农民工
生育保险政策的提案》到今年《关于将生育保险纳入
医疗保险制度的提案》,中国
社保学会理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教授已经连续两年都在全国两会上关注女性生育保险权益的保护。孙教授认为,相对于已基本实现全民覆盖的医疗保险来说,生育保险覆盖面过窄,1.78亿人参加生育保险不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6.66亿人的1/3。(3月22日《工人日报》)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
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主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筹资模式主要为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由国家和社会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
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以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关爱。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1951年,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明文确立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1994年,原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5年,我国政府又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对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覆盖方式及时间进度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尽管生育保险有法可依,但时至今日,在具体实施上仍差强人意,突出体现在覆盖面过窄,参保者不到
医保的1/3。
在当今这个以人为本的社会,生育保险覆盖面过窄的问题亟待解决。就政府层面而言,一方面要改革生育保险的缴纳方式,不妨将其并入相关保险中。生育保险是一个特定时间段特有的医疗支出,而且是特定群体,如果将生育保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等保险中,就可以让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的女职工都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要对生育保险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管,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履行有关责任。就工会组织而言,要多关注生育保险的覆盖情况,可考虑将其纳入集体协商范围,积极为女职工争取这项权益。就广大女职工而言,要有权利意识,不要视生育保险为可有可无的一项权利,关键时刻可为自己讨说法。
女性承担了人类繁衍的重大责任,她们生育方面的各项权益理当得到尊重和维护。生育保险参保者不到医保的1/3,这不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景,不是幸福中国的应有之义。我们期待这一境况早日得以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