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部门共同研究印发《关于生育政策调整实施期间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了青岛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享受产假等待遇的具体办法。
【产假新增60天享受生育津贴】
定啦!青岛产假新增60天共158天还发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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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明确,自2016年起,女职工依法生育享受98天+60天,共计158天;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
同时还明确,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条例和新条例生育子女,女方2016年3月30日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增加产假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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