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则关于个体人员购买
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在网上或朋友圈中疯传,不知是否属实。对此,记者就我市目前实行的生育保险相关政策,采访了市人社局相关科室人员。
据了解,按照《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生育保险的市级统筹覆盖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事务所等组织及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非占编聘用人员,列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范围。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在参保待遇方面,用人单位职工参保之月起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妊娠职工从怀孕至分娩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的门诊费按实支付,最高限额700元。正常生育或妊娠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
津贴。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计发生育津贴,其中放置宫内节育器2天,取宫内节育器1天,输精管结扎7天,输卵管结扎21天。生育同时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同时进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单项手术最多休假天数享受津贴。生育(含计划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计算。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相关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按规定支付。
同时,按照国务院下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