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5月1日起,新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低至1%,期限暂按两年执行,降低缴费比例不影响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
5月9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自治区社会保险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视频会议,通报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于5月5日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社会保险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有四项政策措施,可以概括为“两降五缓三免一落实”。
“两降”即: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低至1%,个人缴费0。5%,总费率1。5%,该政策为普惠型政策,所有参保企业都能享受。
“五缓”即:2017年底前,各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并签订协议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执行时间是两年,缓缴期限最长为一年。
“三免”即:对钢铁、煤炭行业化解产能过剩中的内部退养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一落实”即:今年还将落实去年出台的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的决定和有关政策。
据介绍,当前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发放标准,主要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密切相关,与企业缴费比例没有关系。以养老保险为例,按照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个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等决定,与企业的缴费比例没有关系。因此,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不会影响职工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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