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64号),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拟对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适当降低费率,方案如下:
一、主要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64号)精神,在确保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前提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我市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拟对用人单位降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就业稳定。
二、降低费率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降低标准
1。企业单位、不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与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存在劳动关系的非在编聘用人员:由现行的0。8%降低为0。5%,降幅38%。
2。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在编在职人员:由现行的0。4%降低为0。3%,降幅25%。
(二)执行办法
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降低费率标准通知到各用人单位,按调整的费率参保缴费。
(三)执行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对基金的监测和管理,出现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及时调整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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