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及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降低
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延人社发〔2015〕141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延人社发〔2015〕183号)及《关于印发延安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延人社发〔2015〕184号)的规定,现就办理2016年度工伤和生育保险参(续)保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都属于工伤保险应参保单位,都要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职工,包括农民工、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编人员不参加工伤保险,但应为聘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我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县(区)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政策,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执行同一标准。中省单位、市直单位、在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在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处办理参保手续;县(区)属单位、在县(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外地驻县(区)未参加工商注册地工伤保险的企业及在县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县(区)
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