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记者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国家及我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取得生育服务证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可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近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回复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根据2016年1月1日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国家及我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取得生育服务证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可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记者从省社保部门了解到,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国家及我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取得生育服务证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其中包括符合国家“全面二孩”政策要求,2016年1月1日后生二孩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均可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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