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原则。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和退休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及比例。生育保险费与职工
医疗保险费执行同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0.3%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
(三)缴费方式。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一)超过本办法规定之外的费用;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后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三)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所产生的费用;
(四)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