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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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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潍劳社〔2008〕5号)第五条规定:职工在本市范围内流动,其调动前后的连续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企业职工工作调动后生育保险缴费时间是否连续计算?根据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潍劳社〔2008〕5号)第五条规定:职工在本市范围内流动,其调动前后的连续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企业男职工配偶生育补助金从什么时间开始实行的?生育补助金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潍政办发〔2007〕88号)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也就是说,生育时间在2007年12月1日以后,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男职工可以申请男职工配偶生育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企业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的50%,即剖宫产为1250元;非剖宫产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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