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生育保险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暂定为0.9%。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率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从破产清偿资金中一次性缴纳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参保单位因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等原因发生欠费的,接收单位或者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责任,按照规定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征收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规定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形成生育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