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致职工生育待遇无法享受的,其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职工,只要投保满1年且单位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时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的生育职工应在分娩后6个月内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申请时,应填写《莆田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公章,附带准生证,出生证,独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医院分娩医疗发票原件及结算清单;
男职工配偶生育时须提供配偶所在地单位出具是否享受其他生育待遇的证明。职工因异地居住等原因,无需申请可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急诊或抢救的,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异地或急诊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执行参保地的政策。
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转移接续。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年限,统筹区之间应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具体转移接续办法执行省人社厅相关规定。
在本市辖区内合法就业的外籍(含港、澳、台)人员,生育保险关系存续期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医疗事故和境外(含港、澳、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应由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等,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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