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社局了解到,目前我市执行的是2014年10月开始施行的《关于做好〈江苏省职工
生育保险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据了解,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
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由职工持卡在医院直接结算,而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由单位集中领取并按规定发放给参保职工。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2014年10月1日前生养的,一次性营养补助在职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时已享受,2014年10月1日后生养的,一次性营养补助由参保单位统一领取后发放给职工。灵活就业参加
医疗保险的人员及参保男职工配偶不享受以上待遇。
享受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凡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职工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享受2至98天的生育津贴。妻子晚育的,参保男职工可享受10天的护理津贴。而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2015年7月1日后生养的人员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1067.94元。
参保单位需按要求填写《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男职工护理津贴申报表》,单位盖章后至市人社局一楼大厅16号窗口核对信息并领取《参保单位生育保险待遇结算表》,单位根据此表结算金额出具盖有单位财务印鉴章的收据(收据交款人名称:泰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到市人社局一楼大厅40号窗口办理转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