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泸州行政区域内的按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办法》已于9月1日实施,《办法》的实施惠及了叙永机关、事业单位1万余名工作人员。
《办法》规定,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及法律、法律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妊娠职工从怀孕到分娩期间,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的门诊费按实支付,但最高限额不超过700元。
按照该《办法》,职工在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基金先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医疗费,再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标准为:剖宫产1500元、正常产1000元、流产术500元、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250元、避孕药皮下埋植或取出术150元。
按照该《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按产前检查的门诊费、生育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补贴费的50%支付生育补助金。如其配偶已在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中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生育保险基金只补助生育医疗补贴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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