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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取消独生子女及晚婚晚育等奖励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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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天下午,14届165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已原则通过《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从今日起至6月10日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昨天下午,14届165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已原则通过《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从今日起至6月10日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办法》对现行的广州市生育保险政策做了多方面的调整,包括降低享受待遇的条件、取消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和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取消一次性营养补助、缩小生育医疗费范围、允许参保人自主选择高档医疗项目、违规就医给予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等等。

  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参保的不受缴费满1年限制

  广州市生育保险现行政策规定,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符合“参保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条件。

  《办法》降低了享受待遇的条件:用人单位已为其全部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不受缴费满1年的限制),其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但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具体报销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同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在申报领取待遇时,应当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办法》还规定,参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当月起,生育保险基金停止对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欠缴费期间参保人的产假工资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取消三项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及计生奖励待遇

  广州市生育保险现行待遇项目有:生育(含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生育津贴(生育或计生手术假期工资),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到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费等五项待遇。

  《办法》取消了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奖励性待遇和保障作用不明显的待遇项目,包括: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和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男配偶10天看护假期工资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以及到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等。

  对此,广州市人社局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张学文表示,取消上述待遇一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即生育待遇只包括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含计划生育手术)和生育津贴两个待遇项目,“全国只有广州包含五个项目”;二是厘清生育保险与计划生育奖励的责任。按照2014年11月印发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也就是说,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计生奖励待遇。

  取消“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也是因为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生育保险基金不得支付营养、保健等费用。

  “另外,原设置‘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费’待遇的主要目的是引导参保女职工到基层医疗机构生育,但长期的实践证明,绝大部分参保人仍选择到三级医院分娩,此待遇项目已丧失实际意义,因此也取消了”,张学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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