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保险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计划生育家庭和个人因实行计划生育带来的意外伤害、健康医疗等风险,减少了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为引导群众自觉进行计划生育,推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茂名市计划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参保对象和险种选择如下:
一、以家庭为单位的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中,自1980年2月2日起实行计划生育,且属于以下四种家庭之一者:
(一)农村独生子女领证家庭;
(二)农村纯二女结扎家庭;
(三)城镇无单位或下岗人员独生子女领证家庭;
(四)市、县(市、区)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镇(街道)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领证家庭。
以上四种家庭之一者,子女死亡或伤残的,仍属参保对象。使用的是
中国人寿“
幸福家园”——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方案A型,保险费为每户每年30元,保险金额为每户每年2万元(其中意外伤害责任保额为1.8万元,意外住院医疗责任保额为0.2万元)。
一张保单保全家,每个家庭最多不超过5名家庭成员,参保人员原则上是父母及其子女,年龄为1—65周岁,连续投保的年龄可计到70周岁。
二、以个人为单位的参保对象:
镇(街道)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在岗在编的计生办人员和村(居)级计生专干。
使用的险种是中国人寿“国寿绿洲意外伤害保险”系列产品,保险费为每人每年100元,保险金额为意外身故、残疾、烧伤10万元/人/年,意外住院医疗2万元/人/年,意外住院
津贴100元/人/天。
赔付顺序:
若被保险人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应先从这些保障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再按保险责任规定申请、赔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