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持有南宁市常住户口或与南宁市民结婚居住在南宁市的城乡孕产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救助对象:(1)夫妻为低保人员;(2)伤残人员;(3)年人均收入1200元以下。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孕产妇从怀孕至产后42天内,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高危孕产妇,按《南宁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抢救,并给予医疗救助。
如遇特殊情况应由抢救单位提出申请,由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抢救技术指导小组审核提出诊断处理意见,并报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危重孕产妇的救助费用范围包括,抢救用的药品、血液及血制品,必要的检查、手术治疗、心电监护等。
报销不“排他”可以报多次
据记者了解,农村贫困高危孕产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治费用按“降消项目贫困救助”报销第一次,然后依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大病救助有关规定报销第二次,此外还可以再到县(区)民政部门按贫困人员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报销第三次,最后根据南宁市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的规定再报销。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不能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政策,但是其他报账程序相同。
城镇贫困高危孕产妇有
医疗保险的,先在
医保报销,再到县(区)的民政部门按贫困人员医疗救助的规定报销,最后按照南宁市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的规定报销。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按后两个程序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