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女职工生育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生育、流产及引产或终止妊娠和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流产及引产期间(以下简称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标准如下:
(1)正常生产的1500元;
(2)难产2000元;
(3)剖腹产的3000元;
(4)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500元;
(5)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300元;
(6)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200元;
(7)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00元。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即生育
津贴)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限,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下月起其女职工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终止缴纳生育保险费和享受待遇。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
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衡水市生育保险就医问题:
(一)市
医保中心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制度。市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设置有产科的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二)参保职工除急诊外,应到市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孕产期检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
长期派驻外地的职工,可以到本人在当地选定的2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
衡水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