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
2.企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要求,在计划内的(顺产、难产、流产、引产、放环术、取环术、复通术、绝育术)
3.企业男职工配偶属农村或待业或所在单位没有享受产假工资和报销生育期间的费用的
4.企业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
非本市户口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基本
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基本医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产假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产假工资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有关产假工资的规定执行。
生育险和医保报销底限不同,由于生育险只有生产的在职女职工受益,所以有很多不符合条件的人要靠
医疗保险报生育的费用。因此,生育险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名录是和医疗保险一致的。但是生育保险支付最低金额可以达到1900元,而且还有检查费用的报销,生育险的最高金额为4000元;而医疗保险的起付线是3000元,最高支付封顶线是7万元。
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生育待遇申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当在女职工办理出院手续之日起,90日(职工本人6个月)内向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将须提供资料和填写表格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科审核,并办理费用结算
2.基金结算科根据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科提供的拨款表,定期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
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流产报销流程
1、用人单位应当在男职工的配偶办理出院手续之日起,90日(职工本人6个月)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将须提供资料和填写表格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科审核,并办理费用结算
2、基金结算科根据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科提供的拨款表,定期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女职工生育费用报销流程
1、将须提供资料和填写表格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待遇科审核
2、审核通过后,到医疗费用核定科办理费用结算(城区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女职工生育费用报销在城区办理)
3结算完成后,到基金结算科办理领款手续。
三、广西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1)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范围。
(2)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
(3)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由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
生育保险不予支付范围:
(1)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3)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人口计生部门支付(或免费)项目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
(4)在境外生育或就医的费用;
(5)非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6)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医疗费用;
(7)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8)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9)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10)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导致妊娠终止,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11)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