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单位于8月份停缴
社保,我于8月底生产,如果单位一直不补缴,还会给我发生育
津贴吗?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在乌市正常参加
生育保险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达到(或超过)10个月的女职工生育后,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部门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上传及报来的生育保险医疗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自参保女职工生育结算后次月,将生育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一次性支付给参保女职工本人。
根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遵循享受待遇权利与缴纳社保费义务对等的原则,若单位停缴社会保险,则您将不能正常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为保障您在产期、哺乳期期间合法劳动权益,建议您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