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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间辞职,单位能否拒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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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女职工依法辞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其离职之日止的产假工资,不得以不能申领生育津贴为由拒绝支付产假工资或者限制职工离职。

  近日,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前来咨询,产假期间的女职工因自身原因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产假工资或者生育津贴?答曰;女职工依法辞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其离职之日止的产假工资,不得以不能申领生育津贴为由拒绝支付产假工资或者限制职工离职。

  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内享受特别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以此降低工资,产假期内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在职女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时,产假期间发放工资变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按月发放。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当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产假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但生育津贴仍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按月发放,并非免除了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的义务,因此支付产假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享受产假即可享受。

  综上,女职工享受产假工资是由国家法律强制规定,并没有设置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前提条件,即不管是否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仍须支付产假工资,仅仅是当女职工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将产假工资变为生育津贴,国家在用人单位履行了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时,用生育津贴弥补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休产假岗位空缺、且支付产假工资时发生的损失,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但辞职权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辞职,用人单位仍需要支付其离职之日止的产假工资,不得以不能申领生育津贴为由拒绝支付产假工资或者限制职工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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