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19日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重庆市等12个
生育保险和基本
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
人社部部长尹蔚民介绍,2016年10月,国务院已原则同意《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试点涉及突破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相关法律规定。”
草案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12个城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关于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核算以及编制预算的规定,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上述决定实施期限为二年。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尹蔚民表示,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在医疗服务项目上有共同之处,特别是在医疗待遇支付上有很大共性。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符合社会保险一体化运行的要求,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险基金互济能力,更好地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
生育保险是专门针对职工建立的。尹蔚民指出,“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指的就是“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12个试点城市分别是: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