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京籍无业女子由于无法缴纳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在产下一女后,未能领到生育
津贴。为此,该女子的丈夫将平谷区人社局诉至法院,其认为已经缴纳过
生育保险,
社保部门应该将津贴发给自己。昨天,平谷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杨光是北京市的一名律师,北京籍人。2011年2月,他在律师事务所参加了生育保险。同年,杨光与妻子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7月4日生育一女。2013年4月,当杨光通过单位向平谷区人社局申请支付生育保险时,人社局通过杨光单位仅向杨光支付了晚育津贴2803元,未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
杨光说,“我太太是全职太太,她是黑龙江籍户口,因为没工作,也一直没有参加
社会保险。像我太太这样的情况其实很尴尬。”杨光说,他有北京户口,缴纳了生育保险,但因妻子非京籍,且因为是全职太太,不符合缴纳社保的条件,享受不了生育津贴。“这方面政府没有相应政策,所以我认为应该参照社保法。”
杨光认为,《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没有限制男职工取得生育津贴。“所以人社局应该给我发放生育津贴。”
平谷区人社局辩称,目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尚未制定出《社会保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而政策的落实只能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其中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础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平谷区人社局表示,按照规定,未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支付。“杨光的配偶没有在北京参加生育保险,也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平谷人社局称。
庭审结束后,法庭未当庭宣判。
专家观点
北京尚无相关规定
华北电力大学民诉法专家王学棉认为,目前对于男职工是否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北京市并没有相关规定。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男的晚育可以享受30天假期,男方如果不休这个假是可以按照女方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奖励的,如果休了这个假,不能降低基本工资,这其实也算是一种变相的津贴。”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但记者查询发现,目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尚未制定出《社会保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无论是《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是《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都没有规定男职工可以领取生育津贴。“虽然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由于北京并未有相关实施细则,法院可能会认为男职工领取生育津贴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王学棉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