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王小姐于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在北京缴纳2年的
社会保险,现由于工作调动到淮安工作,
社保由2016年9月份开始缴费,在8月份王小姐检查出已怀孕,王小姐咨询是否可以享受
生育保险报销及生育
津贴?
回复: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王小姐的情况,在产前检查和分娩时是可以通过
生育保险报销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是在休完产假后三个月之内领取的,王小姐在领取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费时,生育保险已缴费满10个月是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