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人社局回复:你好,根据《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中的第二十七条:
“在参加本市生育保险期间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但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可待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后的1年内,由用人单位凭相关资料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限额报销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定额标准的80%”。
小编解析:也就是说社保未交满一年的,可以等到交满一年后再申请报销。
参保人或用人单位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医疗收费票据原件;
(三)医疗收费明细清单;
(四)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属异地就医的,需提供异地就医申请表;
(七)参保人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之后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还须补充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