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启动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以来,霍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政策,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减轻参保职工的负担。
生育津贴是保障参保人员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费支出,全县按时缴纳生育保险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企业人员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伊州人社【2015】102号生育津贴待遇规定,晚婚晚育生育津贴的计发按照女职工晚育年龄界定,夫妻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女职工初次生育时年满23周岁9个月(少数民族年满21周岁9个月)为晚育。该局以“学讲话、转作风、促落实”为契机,对2015年、2016年生育结算支付业务进行复查,对不予享受晚婚晚育津贴人员进一步一一核查落实。
截止目前,该局追回不予享受晚婚晚育津贴2人,生育津贴20480元,此项工作正有序开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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