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获悉,从今年7月28日开始,全省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后,本人又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1%的失业保险费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其他有关待遇。
按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按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的除外。对于用工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农民工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其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所在县(市、区、特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连续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的计算期限,对农民合同制工人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通知下发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其失业后符合我省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在核定领取待遇期限时,参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对在通知下发前单位(已包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在通知下发后该单位农民合同制职工才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符合该办法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
在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时,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实行分段计算,即未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时间按照该办法规定计算,已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时间参照该办法规定计算,两段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同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其他有关待遇。
通知下发前单位(已包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已经参加失业保险,通知下发后该单位农民合同制职工才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其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在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时,对未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时间和待遇按照该办法规定计算。
对已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时间按照原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将其这部分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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