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下列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第一类: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资、合资、乡镇等所有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私营企业主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第二类:经营核拨、核补、自筹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包括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职工)。
第三类: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得(指社会团体设立的常设工作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不是指参加社团的会员)。
第四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五类:机关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
第六类: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雇主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