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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600万劳务工有望纳入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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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将对社保法作相应政策调整:缴费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有望申请延缴延退;失业保险范围拟扩大至全体从业人员,预计有600万劳务工纳入失业保险;新妈妈产假期间有望获生育津贴。

  劳务工有望在深延缴延退

  社保法实施后,在养老保险方面,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无论是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还是转出,都对我市养老保险体系和基金收支平衡有较大影响。目前,市社保局已经完成特区养老保险条例的修订稿,并经过市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的初步论证。

  养老保险条例修改主要包括:提高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结构和享受条件,降低转入人员的待遇;实现跨省、省内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此外,社保法取消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确认的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确定为退休待遇领取地和延缴延退地。

  目前我市的政策仅限本市户籍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延缴延退,社保法实施后,其适用范围需要扩大至缴费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员工,即在深圳缴费满10年,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劳务工,有望在深圳延迟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增加产假期间生育津贴

  在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方面,社保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社保机构应从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有权追偿。因此,与我市现行政策比较,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将扩大。

  同时,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已经通过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正案的基础上,将按社保法规定完善生育保险。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我市考虑单独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增加产假休假期间发放生育津贴待遇的规定,以及待遇享受范围扩大至男参保人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的规定。

  全体从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

  目前我市失业员工仅限于户籍员工,未覆盖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保法实施后,我市失业保险政策需要扩大适应范围,涵盖非户籍职工。

  目前我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数为7416人,如果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扩大至全体从业人员,预计将有600万非户籍从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守估计每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将达到7.5万人。

  市社保局已经完成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的修订稿,并经过市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的初步论证。失业保险条例修改主要包括:将非户籍员工纳入享受我市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用人单位和员工分别按我市最低月平均工资的2%和1%缴费。

  同时实行浮动费率,降低用工稳定的用人单位负担,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结构,完善失业保险的经办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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