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把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目前,大多数乡镇企业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第二、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从业人员同样是我国产业工人的一部分。
因此,应突破二元经济结构束缚,统筹城乡失业保险管理,把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这样,能够有效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也利于推进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
3.把完成职业培训或学业、服完义务兵役的青年求职者纳入覆盖范围。当前,大学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是我国促进就业的重点。
尽管这部分人员未曾就业,也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失业者,但对于他们,失业保险可实行“先赋予权利,再履行义务”的政策。
国际劳工组织《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公约》第七章“新谋职人员特别条款”也规定,结束了职业培训的青年人,完成了学业的青年人,服完了义务兵役的青年人,以前的自营就业人员等10类求职者中至少应有3类享受社会津贴。
目前,已有德国、比利时、丹麦、卢森堡等国家将完成培训或学业的人员纳入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建议二:着力增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
这应是当前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点,也是充实和丰富我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方面。
1.树立新的失业保险理念,以构建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为目标,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
失业保险同就业的联系最为紧密。失业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应是使绝大多数失业者重新走上就业岗位。
因此,失业保险制度应在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大力促进就业,这样才有利于变被动为主动,化消极为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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