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借鉴日本、韩国、加拿大等国“雇用保险”或“就业保险”的经验,重点增加我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使失业保险不仅是社会的“稳定器”,而且是促进就业的“推进器”,实现失业保险向就业保障的转变。
2.进行制度设计安排,放宽现行失业保险规定中促进就业项目的享受群体范围。
现行制度规定,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津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可作为基金支出项目。这样,许多没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津贴的失业者,以及享受失业保险津贴期限已满但仍未就业的失业者就不能享受有关促进就业的待遇。
这也限制了现行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因此应考虑扩展现行的项目规定,将所有登记失业人员,均纳入享受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促进就业项目的范围。失业的农民工也应纳入其中。
培训的时间、次数、技术等级、方式、所需费用等也应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和改善。
3.适当增加能够强化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支出项目。应积极增加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支出项目,赋予失业保险更加充分的促进就业功能。借鉴国际经验,增加促进就业的支出项目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设立“长期失业者就业补贴”和“特困家庭失业者就业补贴”,对聘用他们的在一定时间以上的用人单位给予工资补贴,或是由失业保险基金资助提供公益性岗位。
二是设立青年就业困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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