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果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等福利待遇是否包含在内?笔者从人社局获悉,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社保缴费等四类待遇不得计入最低工资。
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根据近日我市公布的调整方案,从2011年2月起,我市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30元。
四类待遇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包括: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
其中,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将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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