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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可投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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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在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保密义务的条件下可签订违约金,而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职工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核中心投诉。

  一家房地产公司员工提出质疑:单位不按照工资标准投保,而是按照最低档1270元投保,赵军认为,单位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社平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社平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据悉,2011年的最低缴费基数为2010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在2010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暂用2009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270元)进行保底。

  2010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使用2010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封顶保底核定缴费基数,并对缴费差额统一进行补收。

  其中,工资总额是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具体包括:计时和计件工资、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都应作为工资收入,如过节费、劳务费、旅游费等。

  单位代扣代缴的保险费、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以及作为工资发放的上下班交通补贴、午餐费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

  如果企业为职工申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职工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核中心进行投诉。电话:85732931。

  公司撤离解雇员工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位市民表示,他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但公司将撤掉,负责人通知去公司办离职手续,实际工作一年,这种情况下,公司是不是应该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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