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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标准还可再降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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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关专家提出深圳市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少、结余大,经过计算平均2.22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就可负担1人失业金,但明显深圳市的失业率不可能这么低。所以,深圳市可考虑再降低公司单位和职工的失业保险缴费率。

  只要有2.22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就可以负担其中1人的失业保险金。也就是说,只要失业率不高于45%,就可以实现失业保险费与失业保险金的“收支平衡”。但可以肯定的是,我们在任何时候,失业率都不可能高达45%的。

  深圳市法制办日前公布《〈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单位按照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的2%为每个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员工按照市上年度最低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金按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

  我认为,草案的一大亮点是深圳市失业保险费的“标准”均比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要低,国家和广东省关于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均为“单位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为本人工资的1%”,因为所有员工的工资均高于最低工资,所以深圳市规定失业保险费按最低工资为标准计算,是相当的优惠。

  但是,经过我详细的计算,发现失业保险费标准完全“有能力”再降低一些,从而再降低单位和员工的保险费负担。在失业保险基金的五项支出中,“失业保险金”是其中的“大头”,我就以此计算一下失业保险费与失业保险金的收支平衡点,其他支出暂时忽略不计。

  深圳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合计每月3%,每人年失业保险费为396元,占最低工资标准的36%。

  缴纳满一年,失业保险金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880元。据此计算,只要有2.22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就可以负担其中1人的失业保险金。

  也就是说,只要失业率不高于45%,就可以实现失业保险费与失业保险金的“收支平衡”。但可以肯定的是,我们在任何时候,失业率都不可能高达45%的。

  如果失业率按最高10%计算的话,也就是说,每10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1人失业,按刚好缴满1年计算,失业保险费收入3960元,失业保险金支出1个月即880元,节余3080元。

  按这个比例推算,近千万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我们的失业保险基金将会有大量资金“沉淀”,用不出去。据报道称,国务院自《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十年来,目前全国累计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高达1500多亿元,这充分说明我们的失业保险费收得太多了。

  失业保险应该是现收现付的制度,其管理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即使失业保险费再降一个百分点,即单位缴纳1%,个人缴纳1%或者单位缴纳2%个人不缴纳,每人年失业保险费占最低工资标准的24%。

  我们仍然可以维持在30%高失业率情况下的失业保险金的收支平衡(不包括其他支出)。鉴于深圳庞大的参保人数总量,降低缴费比例是完全不存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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