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由于2月1日扬州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上下限也随之调整,我市出台《关于调整扬州市区失业保险金上下限的通知》。
通知明确,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930元/月),最低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481元/月)。
最低由442元/月调至481元/月
【政策】从2月1日起,所有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中,享受标准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的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481元/月。
【解读】随着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930元,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也从340元调整至370元。那么,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失业保险金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按此计算,失业保险金最低为: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370元×1.3=481元,因此,目前市直企业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已从此前的442元/月调整到481元/月,比原来涨了8%,多了39元。
最高由790元/月调至930元/月
【政策】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缴纳失业保险费至2011年1月31日后的人员,其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且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解读】今年2月,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上涨至930元,因此,根据相关政策,所有自今年2月1日起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缴纳失业保险金至1月31日后的人员,其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且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失业保险金上限从原来的最高不超过790元,调整至最高不超930元。
医疗失业人员还可领门诊费
【政策】除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还可领门诊医疗费,一般按照本人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10%计算,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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