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社保中心获悉,我市新近出台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中规定失业保险的交纳将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统一缴费基数。
打破了以往按照各企业自己申报工资交纳失业保险的“自报家门”的方式,简化了核算手续,统一管理,更大限度的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中除了确定失业保险实行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核定办法外,还按照统收统支的模式、公平共享的原则,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统一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办法,统一失业保险业务流程等环节。
其中,失业保险统筹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部队单位及其职工。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失业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数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按缴费基数2%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1%缴纳失业保险费。
《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两级社保中心分别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失业人员保险金申领发放工作,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全部委托银行直接划入待遇申领人的银联卡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并且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转移。
市社保中心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往失业保险都是按照企业自己申报的工资总额按照相关比例进行交纳,没有统一的基数。因此交纳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弊端,对于企业的收支情况难以管理。新规出台将能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推进失业保险制度协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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