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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失业保险金上调至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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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沈阳市调整了失业保险金,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390元调整到50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440元调整到560元。

  记者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沈阳市政府决定对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从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具体调整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河新城、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440元调整到58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500元调整到660元。

  二、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390元调整到50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440元调整到560元。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人每月给予医疗补助金30元,随失业保险金一并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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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则民政部发布的消息称,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记者从辽宁省民政厅了解到,目前辽宁还没有接到该通知。不过一旦执行后,辽宁将有16万人因此获益。据《通知》介绍,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8690元、27780元、26870元,分别比2009年提高了2610元、2530元、24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9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89%。而在《通知》的基础上,辽宁省还可能比这个标准还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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