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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具备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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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福建省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应该具备三个条件,包括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具体如文。

  以下是关于福建省失业保险金的相关问答:

  1、什么是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条例》所指的失业人员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2、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3、失业保险的特征:

  (1)社会性

  失业保险的社会性体现在全体社会成员广泛参与社会保险。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

  (2)强制性

  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面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4)双向性

  只有参加失业保险的社会成员,失业后方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方面,社会成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另一方面,政府向参保的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这种义务不是单向性的,而是双向性的。

  (5)非营利性

  失业保险是一项非营利的事业。政府统筹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不仅考虑失业保险资金的投放和使用,还考虑资金的保值和增值。

  4、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是哪些?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5、单位何时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单位变更、终止的,应当在变更、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单位招用、辞退、裁减人员的,应当在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3日内办妥相应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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