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职工登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先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再持失业职工本人的《劳动手册》,填写失业职工名册;提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还需填写《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情况表》,到市或区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救济审批手续。失业职工凭本人的《劳动手册》、失业救济审批通知和本人的户口簿及免冠相片4张,到失业职工户口所在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登记后由该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发给《广州市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证》。
失业职工还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免费接受三次职业介绍;
(二)在核准的失业救济期内,凭《失业职工转业培训登记卡》,在指定的办学单位享受1次减免学费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
(三)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享受国家有关生产自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自谋职业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经核准可一次性领取本人未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及医疗费。
第七条 失业职工自登记之日起,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为其造册、建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个人资料要实行电脑管理。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内重新就业的,其档案由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转交用人单位;失业救济期满尚未就业的其档案按户口所在区的规定转移。
第八条 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内,每月按规定时间到户口所在区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到,参加指定的活动。如当月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扣除下一个月救济金额30%;第二次仍不报到的,扣除下一个月救济金额60%;连续三个月不报到的,停发救济金。
失业救济金必须由失业职工本人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确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同意除外)。凡有意隐瞒或以非法手段获得救济金的(如已有工作,其工资高于救济金标准的),除追回全部非法所得的救济金外,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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