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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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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非志愿失业者,因为发生这类失业现象的责任不在失业者本人,而是因为与失业者本人无关的原因造成的,如: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致使本单位劳动者失业。

  至于非志愿失业者,因为发生这类失业现象的责任不在失业者本人,而是因为与失业者本人无关的原因造成的,如: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致使本单位劳动者失业。

  对这类失业人员,国家有义务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

  为此,《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劳动法》第32条第(三)项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有3项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本案例中,裴小姐虽然是自己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上述法律、规章规定,其主动提出并非出于本人真实意愿,而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迫使劳动者提出中断就业。这种情形,仍然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故裴小姐完全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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