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失业保险 > 正文
 
吉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如何办理?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应携带重新就业后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吉林省失业就业登录证》,到社会化发放处失业金发放窗口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终止业务。本次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在二次失业时可以合并计算后一并领取,合并后的救济期不能超过24个月。

  吉林关于申领失业保险金相关材料及条件公布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及出具的材料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中所说的失业人员,是指已在参保企业就业并转失业人员。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要具备3个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出具下列证明: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吉林省失业就业登录证》;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